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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市发改委委起草了《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缩小了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据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5月下发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2014年10月,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以下简称“省869号文”)。 
  根据省869号文第三十八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我委研究起草了《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省869号文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立即着手《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11月初形成《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投促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市级部门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经开区和19个区(市)县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由于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变化,《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对2006年2月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6〕12号)进行了较大调整。 
  根据12号令,《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由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作了相应简化,突出了企业主体地位,并就政府规范服务,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了大幅下放。核准权限全部下放,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经开区和19个区(市)县享有市本级项目核准权限;备案权限除五城区允许类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因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预审意见需市级部门出具,将继续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余备案项目均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送审稿)》共分八章,41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增加了外商投资合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两种情形。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原有的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同时,将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大幅下放至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经开区和19个区(市)县。 
  第三章 项目核准。明确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申请程序以及核准条件等。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相关附件均进行了简化,同时,将告知补正和核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备案。本章是因项目管理方式改变而相应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申请程序以及备案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变更。明确了经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形和办理程序,并规定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按备案程序办理,赋予企业更大的投资自主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该章是为贯彻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而新增的内容,明确了核准和备案文件的效力、有效期,并要求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对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工作人员、咨询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追究和处罚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新增项目申报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为推动人民币双向流动,2011年10月,境外投资者被允许以人民币到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新增“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在成都市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条款。修订后的《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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